2007年2月19日 星期一
致廣管局上訴呈請書 -p.2
1.2 廣管局於本年8月9日作覆如下:『你曾投訴無綫電視翡翠台於2006年7月9日晚上7時35分播放的港台節目「鏗鏘集」,指節目不持平,沒有家長指引的警句及沒有提及同性戀的負面問題。你的投訴,已由廣播事務管理局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 第14(1)條,授權予其行政主管,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處理,現謹回覆。我們已翻看了有關節目。該集節目以同性戀為題,訪問了一對女同性戀者及一名男同性戀者。他們講述了一些個人經歷,包括家人及路人對他們的同性戀身分的反應;以及表達了他們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觀點。節目開始前有警句說明該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當中內容明顯是被訪者的個人遭遇及觀點,節目沒有認同或否定同性戀及異性戀者,亦沒有鼓吹非法行為。因此,節目沒有抵觸相關的廣播條例。有關節目的內容選擇,則不屬廣管局管轄範圍。』
(二) 上訴之理由
2.1 本人並不同意節目開始前有警句說明該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因為它僅指出該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而已,並非提出警告﹝It is just a declaration, NOT a warning﹞。當中亦沒有勸告家長須陪同子女觀看之提醒。
2.2 正如廣管局之「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文件中提到節目材料是否可以接受,要視乎收看觀眾的合理期望。在這方面,尤須重視兒童及青少年觀眾的利益(見第一章9( e )觀眾對象一節),上述之鏗鏘集節目是在合家歡時段﹝即下午4時至8時半﹞播出,所以是有很多兒童和青少年觀看,而節目的編輯/負責人明顯忽略這一重因素!
2.3 另外,守則之9( h )節目的價值一節也明確指出對於涉及道德、社會或文化問題的嚴肅節目,其考慮因素便會與輕鬆的娛樂節目有所不同;今天同性戀的議題在香港正是一個既嚴肅又分歧的社會問題,鏗鏘集的負責人竟把它當作一軟性的「訴心聲」或「不平則鳴」/「讀者來函」等的方式來處理,實在欠缺公允,並有明顯偏袒同性戀者的傾向。亦缺乏作為大眾及公營傳媒的社會責任感及敏銳觸角(覺)能力!
2.4 因此,本人完全不同意廣管局的初步結論,即「節目沒有認同或否定同性戀及異性戀者,亦沒有鼓吹非法行為。」相反地,該節目正正是以一軟性手法,誤導社會大眾﹝特別是青少年﹞,以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便是歧視和不尊重人權,其偏頗程度可見。
2.5 如果各位不接受本人之理由,請考慮一交替思維﹝alternative thinking﹞,今天香港亦如外國一般有天體愛好者,易服癖者﹝不要說戀童癖者了!﹞,他們也絕對可以用同性戀者的理由,即他們的偏好是先天的,是由基因決定的,並無不妥!為何社會要「歧視」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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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上訴之理由
2.1 本人並不同意節目開始前有警句說明該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因為它僅指出該節目涉及同性戀題材而已,並非提出警告﹝It is just a declaration, NOT a warning﹞。當中亦沒有勸告家長須陪同子女觀看之提醒。
2.2 正如廣管局之「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文件中提到節目材料是否可以接受,要視乎收看觀眾的合理期望。在這方面,尤須重視兒童及青少年觀眾的利益(見第一章9( e )觀眾對象一節),上述之鏗鏘集節目是在合家歡時段﹝即下午4時至8時半﹞播出,所以是有很多兒童和青少年觀看,而節目的編輯/負責人明顯忽略這一重因素!
2.3 另外,守則之9( h )節目的價值一節也明確指出對於涉及道德、社會或文化問題的嚴肅節目,其考慮因素便會與輕鬆的娛樂節目有所不同;今天同性戀的議題在香港正是一個既嚴肅又分歧的社會問題,鏗鏘集的負責人竟把它當作一軟性的「訴心聲」或「不平則鳴」/「讀者來函」等的方式來處理,實在欠缺公允,並有明顯偏袒同性戀者的傾向。亦缺乏作為大眾及公營傳媒的社會責任感及敏銳觸角(覺)能力!
2.4 因此,本人完全不同意廣管局的初步結論,即「節目沒有認同或否定同性戀及異性戀者,亦沒有鼓吹非法行為。」相反地,該節目正正是以一軟性手法,誤導社會大眾﹝特別是青少年﹞,以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便是歧視和不尊重人權,其偏頗程度可見。
2.5 如果各位不接受本人之理由,請考慮一交替思維﹝alternative thinking﹞,今天香港亦如外國一般有天體愛好者,易服癖者﹝不要說戀童癖者了!﹞,他們也絕對可以用同性戀者的理由,即他們的偏好是先天的,是由基因決定的,並無不妥!為何社會要「歧視」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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