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9日 星期一
致廣管局上訴申請信
致:廣管局主席先生 (日期:2006年10月20日)
關於針對投訴50592號案件之結論的上訴呈請
尊敬的廣管局主席先生:
本人現謹附上夾附的上訴呈請書一份,正式向貴局作出針對投訴50592號案件之結論的上訴呈請;敬希察閱跟進!
本人之主要投訴為 「就香港電台﹝RTHK﹞於本年7月9日晚上於無線翡翠台播放鏗鏘集「同 性 . 戀 人」一集之內容,其中關於二對同性戀者的申訴,其目的和處理手法,明顯偏離港台使命宣言中的適時與不偏不倚報道本地及國際大事與議題的承諾」
當中主要問題詳述於上訴呈請書之1.1段,上述之鏗鏘集節目是在合家歡時段﹝即下午4時至8時半﹞播出,所以是有很多兒童和青少年觀看,而節目的編輯/負責人明顯忽略這一重因素!「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之9( h )節目的價值一節也明確指出對於涉及道德、社會或文化問題的嚴肅節目,其考慮因素便會與輕鬆的娛樂節目有所不同;今天同性戀的議題在香港正是一個既嚴肅又分歧的社會問題,鏗鏘集的負責人竟把它當作一軟性的「訴心聲」或「不平則鳴」/「讀者來函」等的方式來處理,實在欠缺公允,並有明顯偏袒同性戀者的傾向。亦缺乏作為大眾及公營傳媒的社會責任感及敏銳觸角能力!
因此,本人完全不同意廣管局的初步結論,即「節目沒有認同或否定同性戀及異性戀者,亦沒有鼓吹非法行為。」相反地,該節目正正是以一軟性手法,誤導社會大眾﹝特別是青少年﹞,以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便是歧視和不尊重人權,其偏頗程度可見。
謹此提出一正式的上訴,其中要點是針對:
(1) 現行電視台間有沒有一個清晰的節目分級及警告標準?
(2) 對於在社會上以至在國際上仍存在很大爭議的事情﹝如同性婚姻合法化等﹞,作為公營電台的香港電台,
她的政策和進路(approach)有沒有以香港社會整體的利益與和諧為一重要考慮?
(3) 在相關節目製作及播放前,相關製作人員有沒有履行其專業以至電台的守則和不偏不倚的使命呢?
有沒有認真考慮過嚴謹的論證要求及人云亦云之分別呢﹝請參考上訴呈請書第﹝五﹞段﹞?
上訴人:黎民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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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針對投訴50592號案件之結論的上訴呈請
尊敬的廣管局主席先生:
本人現謹附上夾附的上訴呈請書一份,正式向貴局作出針對投訴50592號案件之結論的上訴呈請;敬希察閱跟進!
本人之主要投訴為 「就香港電台﹝RTHK﹞於本年7月9日晚上於無線翡翠台播放鏗鏘集「同 性 . 戀 人」一集之內容,其中關於二對同性戀者的申訴,其目的和處理手法,明顯偏離港台使命宣言中的適時與不偏不倚報道本地及國際大事與議題的承諾」
當中主要問題詳述於上訴呈請書之1.1段,上述之鏗鏘集節目是在合家歡時段﹝即下午4時至8時半﹞播出,所以是有很多兒童和青少年觀看,而節目的編輯/負責人明顯忽略這一重因素!「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 節目標準」之9( h )節目的價值一節也明確指出對於涉及道德、社會或文化問題的嚴肅節目,其考慮因素便會與輕鬆的娛樂節目有所不同;今天同性戀的議題在香港正是一個既嚴肅又分歧的社會問題,鏗鏘集的負責人竟把它當作一軟性的「訴心聲」或「不平則鳴」/「讀者來函」等的方式來處理,實在欠缺公允,並有明顯偏袒同性戀者的傾向。亦缺乏作為大眾及公營傳媒的社會責任感及敏銳觸角能力!
因此,本人完全不同意廣管局的初步結論,即「節目沒有認同或否定同性戀及異性戀者,亦沒有鼓吹非法行為。」相反地,該節目正正是以一軟性手法,誤導社會大眾﹝特別是青少年﹞,以為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人士便是歧視和不尊重人權,其偏頗程度可見。
謹此提出一正式的上訴,其中要點是針對:
(1) 現行電視台間有沒有一個清晰的節目分級及警告標準?
(2) 對於在社會上以至在國際上仍存在很大爭議的事情﹝如同性婚姻合法化等﹞,作為公營電台的香港電台,
她的政策和進路(approach)有沒有以香港社會整體的利益與和諧為一重要考慮?
(3) 在相關節目製作及播放前,相關製作人員有沒有履行其專業以至電台的守則和不偏不倚的使命呢?
有沒有認真考慮過嚴謹的論證要求及人云亦云之分別呢﹝請參考上訴呈請書第﹝五﹞段﹞?
上訴人:黎民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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